醫生的權利是給病人治病,并不是以治病為由對其合法公民權利進行長期侵權行為。華律網醫生權利專題為您提供全面的醫生權利相關的法律知識,以及提供全國各地的醫生權利律師,如果您有醫生權利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在線咨詢專業律師。
目錄
(一)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病人與醫生誰更有權利?這在以前,是不容置疑的。未進入市場經濟時代的醫院,醫生的話那簡直就是“圣旨”,而患者可能想都不會去想自己有什么權利這個問題。如今,醫療市場發生的變化日新月異,一會兒是“清單制”,一會兒是“會員制”,一會兒是“病人選醫生”,患者被作為主體日益體現出來,患者權利有了萌芽的土壤,又怎不“瘋長”?那么,醫生的權利又在哪里?難道二者不能并存?
在“病人選醫生”中存在著的尷尬是權利二字無法釋清的,醫患雙方的對話即可求證。
家住九里堤馨苑的劉*女士認為,既然是“病人選醫生”,醫院就賦予了病人選擇權,婦科怎能選男醫生,體檢的尷尬自不必說,病人許多隱情又怎么能像面對女醫生那樣坦誠地說出來?婦科本來就不應該有男醫生!
成都市某婦產科醫院的陳院長認為,醫院為病人提供選擇醫生的機會,也是為了更好地為病人服務。如果病人僅僅因為性別原因“拋棄”男醫生,這對醫生來說是不公平的。實際上國內國外有名的婦科專家不乏男性,他們對一些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此外,《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還明確規定,“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現有法律法規已規定了醫生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拋開患者家屬不正確的意見搶救生命的義務和權利,但是未能在現實中執行,是因為目前醫患的不信任愈演愈烈,以及法律操作中的不支持,羈絆了醫生行使救死扶傷的天職。
引導輿論理性看待疾病救治
“悲劇的發生,也許可以充分揭示醫患之間不信任所造成的危害。”孫*東認為,今后要遏制悲劇的發生,當務之急,需要政府和人民法院明確,救死扶傷是醫生的天職,醫生在危急時刻,有義務和權利,并且應該是在免責保護
醫生的義務指的是醫生對患者、社會所負的道德職責。
具體來說:
①醫生必須承擔診治的義務;
②解除痛苦的義務;
③解釋說明的義務;
④保密的義務。
此外,醫生還必須對社會盡義務,如宣傳、普及醫學科學知識,發展醫學科學等。為患者治病是醫生履行社會責任的一個方面。
傳統醫學在醫患關系中較為強調醫生的權利,認為醫生具有獨立的、自主的權利。這是由醫生職業的嚴肅性和醫術的科學性決定的。在診治過程中,采用什么治療方法,用什么藥物,需作什么檢查、是否手術等都屬于醫生權利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