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是指債務已到清償期限,如果由于債權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債務人無法履行其給付義務時,債務人將給付標的物提交于公證機構,而后由公證機構轉交于債權人的行為。隨著市場的逐步發展,目前的提存已經突破了上述傳統的提存概念。
目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04.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債務人履行義務,債務人將履行的標的物向有關部門提存的,應當認定債務已經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應當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財產收益歸債權人所有,風險責任由債權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八條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1年”、第七十五條和...
提存是指債務人在無法履行債務或難以履行債務時,將標的物交由提存機關從而終止債關系的行為。 一、提存性質:特殊的法律關系。 1.提存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為私法上的關系; 2.提存人/債權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的關系為公法關系。 二、提存目的: 1.《合同法》:清償債務目的; 2.《擔保法》:擔保目的的提存。【延伸閱讀】提存若干法律問題初探 三、提存事由: 1.《合同法》第101條規定,有下...
①自提存有效成立時起,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有效的提存,即視為債務人履行了債務; ②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③債權人享有隨時領取提存物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間。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④對債權人領受權的限制: 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時效為不變期間)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合同法》規定的提存是以清償為目的,所以是債消滅的原因。 《擔保法》規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償為目的,而是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
一、提存是清償債務的一種特殊方式。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因債權人的原因使債務人無法直接向債權人還債,債務人可將要還的錢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機關,由提存機關按法定程序交付給債權人。自提存之日起,視為債務人履行了給付義務,提存物及風險責任轉歸債權人。
2.在合同中約定以提存方式給付錢、物,可消除雙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確履行。
3.監護人、遺產管理人、遺囑人或贈與人為保護被監護人、繼承人、遺囑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贈人的利益,可將其管理、贈與或遺囑處分的財產提交給法定的提存機關,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夠管理自己的財產時或提存人設
北京圣偉律師事務所,位于通州區運河核心商務區——世界僑商中心,擁有上千平米的現代化辦公樓,是2008年設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圣偉所以“共創、共治、共...詳細>>
用戶行為分析:用戶進行閱讀文章后咨詢律師用戶與律師的溝通效率可提3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