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醫鑒辦接到委托書后,進行審核并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鑒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6個小時)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組成鑒定組
醫鑒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鑒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為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于專家鑒定組成員的1/2。
醫鑒辦在召開鑒定會前20天之前,通知雙方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鑒定組成員。
雙方當事人抽取專家鑒定組成員之前,要求專家回避的應說明理由(須回避的專家組成員本報8月15日曾作報道)。
三、組織鑒定
醫鑒辦在召開鑒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患、鑒定專家三方。出席鑒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絕參加鑒定,不影響鑒定的進行。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申請
申請人: 被申請人:醫院,地址,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職務醫院院長。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2008年11月11日下午,申請人之子xxx(病人)因身體不適到被申請人處就診,并住院治療。至
申請人:
被申請人:醫院,地址,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職務醫院院長。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2008年11月11日下午,申請人之子xxx(病人)因身體不適到被申請人處就診,并住院治療。至11月13日下午,經檢查,診斷為“肺血栓”,并將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請人接到醫院病危通知后,趕到醫院時,看見病人躺倒在離病床2米遠的地上,左臉有一傷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腳冰涼,已死亡。因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護理常規,草率治療,未及時做轉院處理,搶救不力,導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常規,未給病人進行病理檢查就讓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經在給病人用肺血栓針(已經證實得了肺血栓,當天費用清單為證),第三天下午,才檢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誤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時救治,而不治身亡。不僅如此,被申請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不僅沒有及時給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時,采取的均為二級護理,病房中無任何救治設備放置,且病人死亡時,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離自己病床2米遠的地上,且臉上有血。從以上情形不難看出,院方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嚴重違反醫療常規,對病人未給予及時救治和護理,是導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請人診斷出病人的病情為“肺血栓”后,根據診療常規,在明知自己無醫治條件的情況下,對病人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或特級護理,也未及時通知申請人陪護,亦未及時將病人病情嚴重的情況告知申請人(即下發病危通知書)。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惡化,且搶救不力,也是導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被申請人在診斷結論出來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還不及時告知病人家屬可能導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病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最終導致死亡。
四、被申請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員對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釋前后不一致,先前說是“肺血栓”,過后又不承認(此有病人的親屬及校方、同事的質詢為證)。對院方的此做法,讓人難以理解,使申請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對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醫責的嫌疑。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護理常規,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并且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病人病情惡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關系明顯。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現申請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此致
區衛生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確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有序進行,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應當按照程序進行,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
第三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
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的再次鑒定工作。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可以設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組織和日常工作。
第四條 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
關于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效力問題,司法實踐中,一般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人民法院處理醫療糾紛的唯一依據,而另一種觀點認為是醫療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機構進行行政處罰的主要依據,對于人民法院來說只是審理醫療糾紛的一種證據,但不是唯一證據。
法官有權依據實踐經驗審查判斷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并對不合情理的鑒定結論不予采信或部分采信。按照《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法官有權對鑒定結論進行實質性的審查,并可依據審判實踐經驗審查醫療事故鑒定人員、組織、程序及結論的合法性,作出自己的判斷,對不合法的鑒定結論不予采信。對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或者構成醫療事故但認定承擔部分責任的,法官可以依照社會閱歷和生活經驗對醫療過錯作出識別和判斷,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全部不予采信或部分采信。這就是司法認知原理在醫療糾紛案件中的應用。
一、法律依據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法律依據是2002年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7個配套衛生法規文件,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學科專業組名錄》、《醫療事故爭議中尸檢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和《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同時參照現行有效的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的主要法律依據則是《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以及各省市地區《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等。
二、鑒定程序不同
1、鑒定機構和鑒定人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各級醫學會組織進行。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的再次鑒定工作。醫學會建立專家庫,專家庫應當依據學科專業組名錄設置學科專業組。
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則由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完成。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司法鑒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請并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同一司法鑒定事項由兩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鑒定人承擔次要責任。
2、啟動鑒定程序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機構接受:(1)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共同書面委托;(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當書面移交委托;(3)司法機關(法院)委托。
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機構接受:(1)司法機關(法院)當事人的委托;(2)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通過律師事務所的委托。
3、聽證程序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1)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后醫療機構;(2)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3)雙方當事人退場;(4)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5)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
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對聽證程序沒有強制性規定,實踐中法醫通常效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先由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再由內部聘請的醫學專家提問醫患雙方,必要時也會檢查患者。
4、鑒定級別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必要時,對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商請中華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分為初次鑒定、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復核鑒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復核鑒定,但要符合一定條件,比如要求補充鑒定的必須是:(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而要重新鑒定,則要滿足以下條件:(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5、鑒定時限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7日前,將鑒定的時間、地點、要求等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自接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醫療過錯司法鑒定一般從受理之日起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鑒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司法實踐中,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從申請到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往往需要幾個月甚至半年多的時間。
三、鑒定結論不同
1、內容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2)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3)對鑒定過程的說明;(4)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5)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6)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7)醫療事故等級;(8)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其中第(6)項責任程度分成四個級別: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
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結論內容包括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鑒定要求、送鑒材料情況、檢驗或者檢查過程、鑒定(檢驗)結論或者審查(咨詢)意見、鑒定(檢驗、審查、咨詢)人以及其它應當包括的內容。其中重點是對醫療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責任比例或損失參與度。
2、形式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根據鑒定結論作出,其文稿由專家鑒定組組長簽發。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用印章,專家鑒定組成員不簽字。
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結論上必須有鑒定(檢驗、審查、咨詢)人的簽名,并且需要注明專業技術職稱,對鑒定結論進行復核的司法鑒定人應當在司法鑒定文書上簽名。司法鑒定文書經簽發人簽發后加蓋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專用章。
四、法庭質證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作為證據在法庭時質證時,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表達贊成或反對意見,但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傳喚鑒定專家到庭接受質詢。
而質證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結論時,不服結論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傳喚司法鑒定人到庭接受質詢,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并應依法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鑒定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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