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離婚當事人的職業、文化層次、經濟條件、所處環境的不同,加之長期以來的家庭矛盾造成的復雜心理,以及種種各異的離婚原因,當事人在離婚時,對債務的主張常常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雙方對債務無異議,且一方主動承擔全部債務并放棄其他財產分割。這種情況下,主動承擔債務的當事人有的是自身存在過錯,想盡快解除婚姻關系,以金錢來賠償感情上所欠的債務;但有的卻是將債務轉移到一方身上,假借離婚來逃避債務。這種情況對于審判人員來說,看似是最容易處理的。因為雙方當事人對所負債務這一事實均無異議,對于雙方均無異議的事實,法官可以認定。因此,實踐中,多數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一旦確定債務數額,且協議好誰來承擔,法官就會按照雙方的意愿來處理。但是,如果當事人是懷有逃避債務的目的,一旦將債務判由一方承擔,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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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新情況,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明確夫妻雙方合意表示或者一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共同承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則法院將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該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共3條,以下為該解釋的具體內容: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釋》第四條規定:“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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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咨詢:離婚債務如何分割?
保定律師為你解答: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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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因此雙方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后一切債務由一方承擔,但是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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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債務離婚協議書范文
男方:______,1981年6月12日出生,漢族,××市人,現住××市________。
女方:_____,1984年2月5日出生,漢族,××市人,現住××市________路家屬院。
男女雙方于2006年9月27日在××區人民政府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因雙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斷加劇,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已無法共同生活,已無和好可能,經雙方協議達成離婚意愿,并對財產、債務等事項已達成一致處理意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財產處理:
1、存款: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
2、其他財產:lg柜機空調、長虹液晶電視、海爾洗衣機、海爾冰箱各一臺歸女方所有;沙發一套、新大洲本田125摩托一輛、lg掛機空調一臺和柜子、床、梳妝臺及吊椅各一個歸男方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
3、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
雙方確認,在財產分割上,上述已作出明確列明,雙方財產分割已完畢,并無爭議。
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有:
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目前,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主要依據的法律規定來自于兩方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巳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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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共同債務的訴訟時效
離婚時夫妻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夫妻要分清楚哪些屬于個人債務,哪些屬于共同債務,這樣才好對債務進行清償。 民法通則中關于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離婚債務如何處理
1、婚前個人債務的處理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后,債務人配偶承擔清償責任的范圍是什么呢?我們認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后,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皆接受財產或受益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這更符合公平負擔的原則。對于債權人來說,如何來證明債務人婚前所欠的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也是比較困難的。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轉化的類型主要有: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子,該房子共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生活的。總之,判斷一方婚前債務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關系,應當結合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諸多因素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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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債務可以離婚。
離婚時,一方起訴要求另一份承擔共同債務時,若另一方不認可,法院一般的觀點是因該債務與案外人有利害關系,須案外人參與后才能查明事實,應由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主張,一方可以待債權人主張債務時一并處理,故在離婚訴訟中不予處理。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非法債務除外,賭債或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所欠債務要么不受法律保護,要么應由債務人自己一人承擔)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若認定為夫妻債務后,借錢一方無法證明這筆錢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還錢一方可以另外起訴要求借錢一方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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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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