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部醞釀多年的草案提請,這部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究竟有哪些和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內容呢?其實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大到合同簽訂、公司設立,小到繳納物業費、離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現在它的表決也已經通過,趕緊跟華律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它的七大看點吧!
看點一:疫情相關:保護特殊情況下無人照料的“被監護人”,明確物業應急處置責任
看點二:物權編:明確居住權,破解業主維權與維修難題
看點三:合同編:增加物業服務合同、完善電子合同,對高利貸和“霸王條款”說“不”
看點四:人格權編:加強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關注性騷擾與基因科研
看點五:婚姻家庭編:設立離婚冷靜期,明確夫妻共同債務
看點七:侵權責任編:破解高空拋物墜物難題,防止“自助行為”被濫用
民法典如何規定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
在生活中,是不是被騷擾電話弄的不勝其煩,還有花樣百出的電信詐騙.....保護隱私和個人信息的需求,逐漸凸顯出急迫性。民法典人格權編,將隱私的定義修改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生活、私密信息。這意味著,“私人生活安寧”成為隱私權的重要內涵。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公民隱私權,并且對侵犯隱私權的行為進行了規定,如以短信、電話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窺視、拍攝他人的住宅都是侵犯隱私權的行為。
一、居住權是否明確,業主如何維權
民法典對居住權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業主可以通過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維護自己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間;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亮點一、弘揚社會主義契約精神
這次合同編起草的核心,一個亮點,就是弘揚社會主義契約精神。契約精神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契約自由,二是契約正義,第三契約嚴守。
在整個民法典中,各個篇章中都體現了自由、平等、公正、誠信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涵。比如在合同編里面體現了契約自由、信守契約的精神等。
亮點二、完善電子合同訂立、履行特別規則
大家已經習慣網上購物了,這就涉及到電子合同的訂立、履行,這方面的內容也有相應規定。
為了適應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合同編對電子合同訂立、履行的特殊規則做了規定。
電子合同怎樣才算訂立?
合同編中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
因為圍繞這個發生很多糾紛,到底我點擊之后是邀約還是承諾?我現在明確了你展示的就是要約,我點擊就是承諾合同已經成立了,就有拘束力了,然后這個網站就不能反悔了。這也加強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這也就是說:電商平臺不能再以“失誤”為借口取消訂單
按照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收貨人簽收電子合同標的物的時間為交付時間。買受人簽收的時間作為交付時間。沒有簽收之前,所有交付損失、交付風險,都是由出賣人來承擔的,也是為了加強對于買受人的保護。加強了對于消費者的保護,特別在互聯網交易上迎合了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發展的趨勢,反映了一些最新需求。
一、最新侵權責任編,高空拋物到底是誰的責任
民法典第1254條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補償,是在拋物人(侵權人)不能確定時,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對被侵權人給予救濟的一種民事責任,這其實是法律在被侵權人、可能加害人之間進行利益衡平。追償,是拋物人確定后,“被冤枉”的補償者對自身權益的救濟。理論上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中必然有“被冤枉”的,發現“真兇”后當然應允許其追償,但就實踐來說,既然“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那能實現追償的可能性較低。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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