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華律師律師
專職律師
13691056468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是指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
閱讀全文>>【提示】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明傳各地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明確授權各地可以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即部分地區實行同命同價,以城鎮標準核算賠償。具體可查看本專題地區的詳細賠償標準。
關于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的規定,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3]20號)對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作出法律解釋后,《實施條例》未再規定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2008-08-17】公安部發布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2、殘疾輔助器具費=適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
3、喪葬費=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4、被扶養人生活費=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撫養年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6、醫療費賠償金=診療費 醫藥費 住院費 其他
7、誤工費=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閱讀全文>>(1)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的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費后應當予以償還。
(2)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者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3)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上述兩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的工傷保險待遇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閱讀全文>>西南地區 | 重慶 | 貴州 | 四川 | 西藏 | 云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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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種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5)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
(6)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5%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處于靜止狀態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交通事故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在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最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規定賠償。
2、第二種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1)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屬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應根據《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視具體情況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7)屬于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閱讀全文>>一、醫療費證據
1、搶救費用和醫院的醫療費單據;
2、醫院治療診斷證明書、病歷、轉院治療證明,法醫鑒定書;
3、醫療終結后,需要繼續治療的費用,應當有治療醫院的繼續治療意見或法醫鑒定意見;
4、自購藥費單據,應當附治療醫院的處方。
二、誤工費證據
1、誤工日期證明。治療醫院出具的住院治療與休治時間或法醫鑒定確定的休治時間但評定傷殘等級的,評定傷殘之日前一天為誤工日期。
2、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單位出具因為交通事故誤工減少收入的證明。
3、無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包括城鄉個體工商戶,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應有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
三、護理費證據
1、醫院同意護理人員及護理人數的證明;
2、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賠償辦法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護工的勞務報酬予以賠償。
四、交通費證據
轉院治療或到醫院就診的,其本人和陪護人員的交通費及參加事故處理人員有關的交通費,一般按照實際必須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據。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證據
1、搶救或住院治療期間的天數證明;
2、賠償標準按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證明。
六、營養費證據
醫療機構的意見。
七、殘疾賠償金證據
傷殘評定書。
八、喪葬費證據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
九、被撫養人生活費證據
(一)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
(二)被撫養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三)街道或鄉(鎮)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撫養關系證明。
十、死亡賠償金證據
1、當事人的死亡證明。戶口簿和身份證。
2、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戶口、身份證明及街道、鄉鎮政府的證明。
十一、住宿費證據
到外地就醫、配置殘具、參加事故處理等必須在外地住宿的,應有住宿的發票。
十二、財產損失
直接損失:車輛損壞的評估單,修理施工單及發票;財物損失清單;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死亡物價部門的評估單;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爛霉變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應有原物的照片,估價證明及鑒定結論。
間接損失證據:每天營運收入的證明;機動車行駛證;停運時間的證明,主要是修復出廠時的證明;行駛線路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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