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5.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6.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婚姻法》于2020.12.31失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1.1.1生效
原告王XX
地址:
被告:王XX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被告支付撫養費二萬肆千元整(暫算至起訴時止)
2.請求判決被告每月增加撫養費為4500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楊XX和被告王XX的婚生子女。2014年9月11日,楊XX和被告在深圳市XXX民政局協議離婚。根據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女兒王XX由楊XX撫養,被告王XX每月給付撫養費1000元,在每月5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為止。協議簽訂后,被告卻沒有支付過女兒的撫養費,截止原告起訴前,被告欠原告撫養費共二萬肆千元。
原告今年已經十一周歲了,已經上六年級。明年就需要上初中。生活和學習的各項費用都大幅增加,再加上物價上漲通貨膨脹等因素,按離婚協議的約定,被告每月支付的一千月已經遠遠不夠原告生活和學習。為了能給孩子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條件,故特請被告增加撫養費為每月4500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撫養費最高可以是撫養人工資的百分之三十)。按照被告的工資收入情況,被告完全有能力支付。為了孩子有一個更好的將來,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法定代理人):
XX年XX月XX日
《婚姻法》于2020.12.31失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1.1.1生效
(1)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婚姻法》于2020.12.31失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1.1.1生效
一般有效,但遇特殊情況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
此外,我國《婚姻法》第37條也明確規定,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此條中的“必要時”應理解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一是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三是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
《婚姻法》于2020.12.31失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1.1.1生效
如在離婚時已經就撫養費的支付期限及數額作出約定,那么,撫養費請求權已明顯轉變為一種期限數額明確的債權,負有支付義務的一方沒有按期支付,則被撫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對于各期撫養費,應從約定支付期限屆滿之日的次日起算時效。
如果離婚時并未處理撫養費問題,則在需要撫養的期間,義務履因侵權的行為和事實處于持續狀態,或者,一方并不知道其撫養義務存在,即不存在侵權問題,這兩種情況下,都無從確定時效起算點。但前一種情況下,子女成年之日起,侵權行為終了,因此應從次日起起算二年訴訟時效。后一種情況下,雖不存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的問題,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因此,自子女成年之日的次日起應當起算二十年訴訟時效。
《婚姻法》于2020.12.31失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1.1.1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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