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理解要約生效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2、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不是指要約一定實際到達受要約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送達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夠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為到達。
3、承諾也采用到達生效。
二、要約在什么時候生效
在要約的生效時間上,我國采用到達主義,即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應注意的是:
(一)到達是指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達單位的傳達室等,并要求受要約人拆開信件并了解內容。
(二)采用數據電文方式發出的要約,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數據電文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要約的存續期間是指要約在多長時間內持續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來說,要約中規定了要約的有效期間的,則在該期間內有效;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有效期間的,則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口頭要約對方沒有即時作出承諾的,要約便失效;書面要約的有效期間為合理期間。
三、哪些情況下要約不生效
合同要約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要約原則上可以撤銷,但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不可撤銷:
(一)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如要約人在要約中表示“本公司決不撤銷”。
(二)要約人確認了承諾期限的。
(三)要約中雖然沒有規定承諾期,但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不可撤銷,并且為改造珍重了準備工作的。根據這一規定精神,實際中大部分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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