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醫院病歷造假
一、病歷本身的矛盾
利用醫院所提供的病歷中種種矛盾之處,證明醫院對病歷作了假,這應該是通常的做法,就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因為醫院多年來形成了常規的病歷書寫規范,除了有病程記錄,還有護理記錄、醫囑記錄。作為對病人病情的客觀反映,這些記錄相互印證、相互制約,改一處記錄,往往也得相應地改其他記錄,因此要想改得天衣無縫,難度往往很大。
最著名案例就是曾經轟動一時的安徽腦癱兒陳*菁案,最高檢察院提起抗訴,央-視新聞調查也進行了報道,最終醫方賠償,雙方和解結案。患方堅持認為陳*菁腦癱病是因為饑餓引起——他出生時,母親沒有奶水,醫院又機械提倡“母乳喂養”,導致小孩挨餓。而醫方提供的護理記錄,則表明母親給陳*菁和他的雙胞胎哥哥都喂過奶。然而,另一份病歷——病程記錄卻顯示,母親當時是平臥在床上的。這個姿勢根本不可能給兩個小孩同時喂奶。為此,原告代理人在庭審時讓對方當場演示一下,一個平臥的病人如何對一對雙胞胎同時喂奶——而且,按醫院的新生兒喂養規定,標準的喂養姿勢應該是“胸貼胸、腹貼腹、下頜貼肚臍”。此言一出,旁聽庭審聽眾一時忍俊不禁。
二、多次復印,前后對比
醫方經常為了規范,經常對病歷動手腳。多復印幾次,對比前后復印的不同,在醫療訴訟中,患者由此可以證明“造假”,雖然醫方經常喊冤。
這也是上過央-視的一個案例。患者本身是醫院職工,家屬有從事司法工作的。從事司法工作的家屬雖然對醫療了解不多,但卻明白如果面對糾紛應該保留一份證據。于是,除了醫院外,患者家屬手里也保存一份病歷。患者是2月15日住的院,他們是在4月9日復印病歷的,當時病歷只記載到3月19日,也就是說,已經有20天沒有病歷記錄了。而醫院提供的病歷一直記載到患者4月12出院,因此患者家屬認為從3月19日到4月12日的病歷是醫院補加的偽造的。
三、偷拍病歷
現如今基本上人手一手機,手機上有拍照功能。病歷一般出院才能復印,趁醫方不注意,把病歷拍下如何。患者死亡了,家屬要求查看患者的病歷,醫生便拿出了患者的病歷,沒想患者家屬把當時的病歷進行拍照留底。在隨后處理這起醫患糾紛中,患者家屬要求復印病歷,與拍照留底的病歷相比卻出現了不同之處。
四、偷錄對話揭真相
一患者到醫院復印病歷后,懷疑醫方病歷作假,但無證據證實,于是將病歷復印件裁去醫院公章后,謊稱是找朋友復印出的原始病歷,找到主刀醫生:“*醫生,你寫的病歷啷個前后不一樣呢?你為什么要偽造病歷?”*醫師一看病歷確系自己筆跡,未細看內容便對鐘說:“你的病歷未蓋醫院公章,即使改過也無法律效力。”患者抓住*醫師的這句話,施壓道:“是否有法律效力,到時候咱們法庭上見。”*為推脫責任,將更改病歷的內幕說出來:“我也不敢啥子資料都重寫,我給你交個底:第二份病歷是我們主任定的稿,他叫我怎么寫我就怎么寫……到時候院長叫我怎么說我就怎么說,打官司各人都有各人的說法……”*醫生的每一句話,都被患者偷錄下來,并整理成文字資料。
五、通過鑒定
1、文檢
一般病歷是由眾多醫護人員書寫而成的,偽造、篡改如果時間充裕,由不同人重新書并
各自簽名,一般是難以發現的,但很多時候是由于時間緊迫,經常冒名書寫。證明病歷造假很多就是通過簽名筆跡鑒定不是本人而發現的。有的時候還有冒患者簽名的和手印的。
在一嬰兒腦癱醫療損害訴訟過程中,醫院應病人家屬和法庭的要求出示了病人的住院病歷,但在法庭上病人家屬對病歷的真實性提出了質疑。病人家屬提出,病歷中嬰兒出生記錄上母親的手指印不是嬰兒母親所留。為了搞清楚事情真相,通過指紋鑒定,確認是該醫院某護士的指紋。這樣家屬就提出否定病歷的真實性問題,并作為有力武器攻擊醫院。醫院在答辯中稱,在病人出院后病歷歸檔時發現病歷缺陷,嬰兒母親沒有及時留手印,為完善病歷由護士代為按印。最后法院判決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2、尸檢
尸檢主要是解決死亡原因的,但尸檢也可證明病歷作假。某患者腹入院,病歷記錄:初步診斷為:1.全腹膜炎;2.急性闌尾炎;3.盆腔炎。急診行闌尾切除術。術中記錄:腹膜正常,腹腔少量滲液,盲腸粘連,回腸末段粘連。闌尾膿腫形成,無穿孔,有大網膜粘連,有周圍膿腫,無糞石。術中切除闌尾,行荷包縫合。術后診斷:急性化膿性闌尾炎(無穿孔)。術后2小時患者突發呼吸困難,訴心慌,不能咳痰。經搶救無效死亡。
尸體解剖見:回盲部闌尾未切除,闌尾未見急性炎細胞浸潤。其余臟器未見明顯異常。根據解剖所見,結合送檢材料,分析其主要死因為左腎上腺嗜鉻細胞瘤,直接死因為手術刺激引起激素分泌紊亂致心肺功能衰竭,手術系誘發因素。在本案中,醫方由于種種顧慮而偽造手術記錄,通過解剖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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